通知公告

关于举办2015年院级信息化教学比赛的通知

信息来源: 暂无 发布日期: 2015-06-24 浏览次数:


各教学单位:

根据省教育厅《关于举办2015年全省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大赛的通知》(吉教职成字[2015]22号)文件精神,经研究,学院决定举办2015年院级信息化教学比赛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比赛项目

1.信息化教学设计比赛。

设公共基础课程组(英语)、专业课程一组(交通运输大类)、专业课程二组(财经大类)、专业课程三组(公共事业管理大类)。

2.信息化课堂教学比赛。

参赛内容自选,不限课程(公共基础课)和专业。

3.微课教学比赛

参赛内容自选,不限课程(公共基础课)和专业。

二、赛项要求

1.信息化教学设计比赛。

本赛项重点考察教师充分、合理运用信息技术、数字资源和信息化教学环境,突出教学重点,解决教学难点,系统优化教学过程,完成特定教学任务的能力。

(1)教学设计应基于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理念,科学、合理、巧妙地安排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和要素,在教师角色、教学内容、教学方法、互动方式、考核与评价等方面有所创新。

(2)教学设计可针对1-2课时、一个教学单元或一个任务模块的教学内容进行设计。

(3)参赛作品应是参赛教师原创,已用于课堂教学(含实训场所、网络环境等),教学应用效果突出,没有知识产权异议和纠纷。

(4)以个人或教学团队的名义报名。以教学团队名义报名的,团队成员须为同一教学单位在职教师,成员不超过3人。

2.信息化课堂教学比赛。

本赛项重点考察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运用信息技术、数字资源或教学平台完成教学任务的能力。

(1)参赛作品应依据信息化教学设计,根据教学内容的要求和教学对象的特点,创设学习环境,改进教与学方式,实施课堂教学。

(2)所选的教学内容应相对独立、完整,可以是一节完整的课堂教学内容,也可以是某个知识点或者技能点的学习(训练)内容,教学时长原则上控制在35-45分钟。

(3)以个人或教学团队的名义报名。以教学团队名义报名的,团队成员须为同一教学单位在职教师,成员不超过3人,主讲教师为第一完成人。

3.微课教学比赛

本赛项重点考察教师围绕某个知识点或教学环节开展的简短、完整教学活动的能力。

(1)参赛教师自选一门课程中某个知识点或教学环节,精心备课,充分合理运用各种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及设备,设计课程,并配套提供教学设计文本、多媒体教学课件等辅助材料。

(2)教学设计应反映教师教学思想、课程设计思路和教学特色,包括教学背景、教学目标、教学方法和教学总结等方面内容,并在开头注明讲课内容所属学科、专业、课程及适用对象等信息。

(3)参赛作品应是参赛教师原创,已用于课堂教学(含实训场所、网络环境等),教学应用效果突出,没有知识产权异议和纠纷。

(4)以个人名义报名。

三、比赛内容

1.参赛内容为高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的,应参照相关课程“十二五”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(版本不限)进行制作和设计。

2.参赛内容为专业技能课内容的,应依据教育部已发布的《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(试行)》的教学要求,参照相关课程“十二五”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(版本不限)进行制作和设计。

四、比赛方式

1.信息化教学设计比赛。

本赛项采取现场比赛的方式进行,赛前完成教学设计。参赛教师准备不超过10分钟的内容讲解,讲解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运用及教学的实际效果。比赛时按现场抽签顺序进行,讲解教学设计10分钟,答辩5分钟,换场3分钟。

2.信息化课堂教学比赛。

本赛项采取现场评审的方式进行,参赛教师根据信息化教学设计和教案实施课堂教学(35-45分钟),准备课堂教学内容,由组委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。课堂现场应与教学设计、教案内容一致。

3.微课教学比赛

本赛项采取现场评审的方式进行,参赛教师根据信息化教学设计和教案实施课堂教学(10-20分钟),准备课堂教学内容,由组委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。课堂现场应与教学设计、教案内容一致。

五、参赛要求

1.各参赛作品须经各教学单位内部选拔产生,择优推荐参加院级比赛(各分院至少推荐2人,各部至少推荐1人)。

2.参赛教师须为在职教师,每位教师限报一个赛项的比赛。

3.已参加过往届全国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大赛并获得一、二等奖的作品不得参加本次比赛。

4.参赛作品应为原创,资料引用应注明出处。作品如引起知识产权异议和纠纷,其责任由参赛教师承担。

5.学院评定等级后,择优推荐参加2015年全省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比赛。

六、其他

1.请各教学单位在6月30日下班前将报名表交至教务科。

2.联系人:李晓荻。

3.联系电话:85541118,15164376475。

4.比赛具体时间、地点另行通知。

附件:

1、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化教学比赛报名表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教务处

2015年6月24日